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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2:康恩贝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仰挈匠

(发表于: 康恩贝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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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6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本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公司也会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三、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以及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分红政策确定后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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