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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8:用友网络: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焦企杜

(发表于: 用友网络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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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7

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本所就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第1页/共10页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6.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本所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2页/共10页释义本激励计划 指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 指 经公司2017年6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 指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指 按本激励计划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骨干人员本所 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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