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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165号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17年4月18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已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168-200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35楼3509室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已载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14: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兼总裁杨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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