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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6:新安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宓瓜石

(发表于: 新安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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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浙经法意字第 49号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电话:0571-85151338传真:0571-85151513邮编:310052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浙经法意字第49号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3日(周四)下午14:3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7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7年7月13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7日。经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414,633 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94,302,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4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9 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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