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汇通能源股吧 > 600605:汇通能源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 返回上一页

600605:汇通能源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

邵客

(发表于: 汇通能源股吧   更新时间: )
600605:汇通能源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25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7年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行动一致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九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销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