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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5:汇通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盛觅炉

(发表于: 汇通能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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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5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1、2016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1)2012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1.6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七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已按合同偿还5500万元贷款。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2)2015年,公司为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2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十年。该项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该担保事项仍在履行中,已按合同偿还1600万元贷款。公司独立董事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履行情况。除上述两项之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事项。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3、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无逾期贷款。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江波、沈黎君、刘文新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页无正文,系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杜江波 刘文新 沈黎君[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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