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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7:国新能源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邵客

(发表于: 国新能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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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8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16-031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135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0.023097美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0.023097美元;外籍自然人股东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0.023097美元;非居民企业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0.020787美元。股权登记日A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23日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28日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6月23日除权(息)日:2016年6月2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4日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6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1、A股: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2、B股:截至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3日)。(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84,663,6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总金额为162,699,553.80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四)扣税说明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2)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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