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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4:中技控股: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屠时吉

(发表于: 富控互动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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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703-1704室电话:021-60897070传真:021-60897590邮编:200120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德恒沪书(2015)第359号致: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技控股”)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以下简称“《增持指引》”)、《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通过华富基金浦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富浦发成长1号”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对本次增持所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了公司和增持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子邮件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承办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华富浦发成长1号为本次增持而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华富浦发成长1号,华富浦发成长1号的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颜静……[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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