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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4:中技控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尹味料

(发表于: 富控互动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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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703-1704室电话:021-60897070 传真:021-60897590 邮编:200120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沪书(2015)第357号致: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279号今唐大酒店(近广灵四路)七楼B厅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5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和公告了《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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