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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7:东方明珠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暨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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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2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7-068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4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3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41,735,2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8,189,973.44元(含税)。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四、 分配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二)自行发放对象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三)扣税说明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4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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