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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7:东方明珠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宰米

(发表于: 东方明珠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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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5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如下:一、公示情况1、公司于 2016年 9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发布了《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二、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总工程师、副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副总编辑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2)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5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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