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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0:福耀玻璃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隆洽兀

(发表于: 福耀玻璃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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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与债券还本付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债券的还本付息第五条 在债券到期前,公司应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公司应保证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第六条 公司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本金兑付日或付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偿债资金以兑付债券本金或支付债券利息。第七条 偿债资金汇出后,公司应及时主动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偿债资金的按时支付。第八条 公司不能按时将偿债资金足额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工作,保证在本金兑付日及付息日前足额及时存入全部偿债资金;(二)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等外部机构沟通偿债事宜;(三)公司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或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时,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四)其他与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债券的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续期第十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回售选择权的,在债券回售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回售债券的支付本金及利息工作。回售期满后,公司应保证回售资金在回售支付日前足额到账。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回售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造成回售资金无法按期发放的,公司应当公告另行安排回售支付事宜。第十一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赎回选择权的,公司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并以债券票面面值加附相应利息向投资者赎回相关债券。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赎回价款的支付方式与该期债券到期时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具体可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分期偿还安排的,每期偿还的本息应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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