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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6:奥瑞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樊幸

(发表于: 奥瑞德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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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7]C0013号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 贵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 贵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年1月6日召开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6号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2017年1月22日15:00至2017年1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左洪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1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8,411,65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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