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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东阳光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王炎

(发表于: 东阳光科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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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周政 联系方式:010-65051166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保荐代表人:余燕 联系方式:010-65051166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0号)核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4年3月以8.19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122,100,100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819.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100,000.00元后,东阳光科募集资金净额为972,899,819.00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阳光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东阳光科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中金公司通过日常沟通、不定期回访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东阳光科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现就2015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中金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划 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中金公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承诺事项。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督促上市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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