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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7:航天通信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6/18)

弓依

(发表于: 航天通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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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8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6-02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原告●涉案金额:92,742,696.22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原告:本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陆剑被告一是原告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的相对人,自2006年开始,原告受被告一委托,为被告一代理进口羊毛。在2013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对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货款及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及费用98,834,948.22元,其中2013年以前拖欠货款及费用26,692,236.98元,2013年发生的货款及费用72,142,711.24元。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在2014年2月份支付60万元,在2014年3月份支付5,492,252元,合计支付6,092,252元,之后被告一未再支付。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担保人,在2013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在2013年,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进口代理合同25份,发给被告一货物26批,在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保证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为72,142,711.24元。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后,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被告二未履行《最高额担保合同》,由其承担该《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7月30日,本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及费用92,742,696.22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87,085.13元(利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暂计算到2015年7月25日,实际计算到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92,742,696.22元货款及费用中的72,142,711.24元,9,187,085.13元逾期付款利息中的7,146,452.0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暂计算到2015年7月25日,实际计算到清偿之日);(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公告费)。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5-066号).二、诉讼判决情况2016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及费用92,742,696.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87,085.1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自2013年12月15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25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该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69,410,425.72元货款及费用、6,972,277.2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9,410,425.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自2013年12月15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25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551,449元,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负担其中的413,2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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