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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5:中船防务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范旨纺

(发表于: 中船防务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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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本制度经2017年3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中船防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在满足本公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可以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同时,公司拟暂缓披露的信息同时应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内幕消息的安全港条文。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须获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审批同意。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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