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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增杰、李铁铮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予以核查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已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1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2017年6月23日14:00,地点于上海市斜土路791号C幢7楼会议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55160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40%。其中A股股东 4人,代表股份52160143股;B股股东 1人,代表股份3000000股。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根据2017年5月16日、6月21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审议《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6.审议《关于2016年度计提特别坏帐准备的议案》;7.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8.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贷款额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计提特别坏帐准备的议案》;《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2017年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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