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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91:阳煤化工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的公告

明拙悉

(发表于: 阳煤化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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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8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6-095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293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自查及整理。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一)关于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7号)的整改情况说明1、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11年3月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7号,具体内容如下:中国证监会认定,2009年4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ST东碳未及时将大股东四川香凤与重组方签订《托管协议》、其股份表决权被托管的事项进行披露,也未在公司200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彬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ST东碳未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其股权托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ST东碳未在中期报告中披露股权托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一、对ST东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黄彬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2、整改情况2009年10月19日,公司在公告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2010年9月,该次重组终止)披露了前述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2009年8月27日,四川香凤提出解除《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原重组方代表于2009年12月7日回函同意终止《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二)关于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6号)的整改情况说明1、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6号)《关于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中,存在以下事实:一、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充分披露研发支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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