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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卜析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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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公司法对公司增资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允许按照股东之间的承诺判令退股赔偿,就意味着可以规避公司法上述规定,侵犯了公司自治,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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