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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0:*ST常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柏拭拙

(发表于: *ST常林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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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1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一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材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审批权限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2.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3.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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