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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0:*ST常林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邬悄店

(发表于: *ST常林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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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9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第1页共6页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 10月 2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于2016年10月29日,刊登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年 11月 18 日召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第2页共6页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14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2016年 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1、根据会议通知,2016年11月15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根据出席现场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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