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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0: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薛且

(发表于: 中国高科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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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通字15046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号)。2016年12月19日,公司及余丽、周伯勤、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103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一案现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中国高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物业集团“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单》,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用途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力、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毓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立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金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刚签字同意。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151601002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5520000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200001819100060140账户。(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分别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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