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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3:S前锋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衡甜

(发表于: S*ST前锋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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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3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35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前锋股份)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52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6】1号)。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晓斌 、朱霆、王小平 、邓红光、姜久富、陶雷、陈森林、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股份)、杨晓斌、朱霆、王小平、邓红光、姜久富、陶雷、陈森林、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违法事实]:经查明,前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前锋股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前锋股份本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003年,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融)签订《协议书》、《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协议约,约定由前锋股份以其名义代山东鑫融入股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前锋股份接收山东鑫融8700万元认股款项后,于2004年分两笔把8700万转入五洲证券验资账户 ,认购五洲证券股份。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 (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前锋股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 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前锋股份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前锋股份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前锋股份下达(2014)郑铁中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锋股份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支付款17400万元以及负担执行费24.14万元。201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申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前锋股份再审申请。上述诉讼,按照涉诉时能够明确的8700万元金额计算,分别占前锋股份2009、2010、2011、2012、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82%、34.37%、40.23%、35.74%、29.59%,涉诉金额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前锋股份涉及重大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的规定,前锋股份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立即报告和公告,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二)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经调查发现,截至调查完成之时,在2011-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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