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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0:山西焦化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甄水军

(发表于: 山西焦化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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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1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ShanxiHengyiLaw Office中国太原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5层A座邮编: 030012电话:(0351)7555630 传真: (0351)7555621电子信箱:sxhyls@126.com网址:http://www.hengyilaw.cn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郝恩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第1页共4页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7年8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文仓先生主持。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持有股份273,062,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参会股东均为2017年8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三项 第2页共4页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关于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三项《关于修订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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