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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文等涉嫌内幕交易“山西焦化”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坚文等涉嫌内幕交易“山西焦化”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坚文、王文志、张世坤、刘培喜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山西焦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李坚文违法所得331,502.6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二、没收王文志违法所得39,859.4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三、对张世坤处以17,553.42元罚款; 四、对刘培喜处以48,537.3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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