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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0:山西焦化关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能圉

(发表于: 山西焦化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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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3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43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1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对我公司提出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在1个月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改正。2015年11月27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决定书”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告知,在与山焦集团及焦煤集团进行多次沟通后,公司及相关方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具体整改情况如下:存在的问题一:你公司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中,对201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承诺的公告》中“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未经法定程序在“通过收购兼并...”前自行加入“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整改要求:在临时公告中如实披露该承诺内容。整改措施:在对上述承诺的相关披露文件进行自查后,发现由于工作疏忽,在2012年编制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时,将当时公司向焦煤集团行文底稿中的内容进行了复制粘贴,导致2011年年度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的承诺内容在“通过收购兼并...”前加入了“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由于此疏忽,公司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编制中和2014年6月25日披露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中沿用了此内容。2015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改正。存在的问题二:梳理公司对外承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加以规范。“此外,我们还关注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中“2.许可使用期10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该商标许可使用期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但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履行。你公司应尽快和第一大股东及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履行该承诺时间期限,加快推进该承诺的实施进度。”整改措施:自2006年公司实施股改以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焦煤集团共作出五项承诺。对于相关承诺,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披露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临2014-016号),并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持续披露。以上五项承诺中第一项山焦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已履行完毕;第四项焦煤集团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正常履行;需要规范的为第二、三项焦煤集团对解决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和第五项山焦集团对“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1、关于焦煤集团对解决同业竞争事项承诺的整改情况在公司将山西证监局的责令改正决定转到山焦集团和焦煤集团后,两级集团公司均非常重视。2015年11月30日,焦煤集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原涉及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进行了研究安排,给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山西焦煤函﹝2015﹞758号)。提议以新承诺代替焦煤集团分别于2007年、2011年所作的《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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