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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0:山西焦化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盛祭坦

(发表于: 山西焦化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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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05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39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近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提请豁免履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函》,提议豁免履行其相关承诺。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山焦集团原承诺情况1、2007年6月5日,山焦集团以山焦办函[2007]4号出具了《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内容如下:2004年6月28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了“飞虹”牌商标注册号及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使用期、商标许可使用费,且在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许可人特此授权被许可人非独占的使用权等内容。鉴于:一、“飞虹”牌商标仅许可你公司独家使用;二、近年来“飞虹”牌商标由你公司使用并维护而我公司没有再投入;三、2006年度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飞虹”牌商标“山西省着名商标”。为了保护“飞虹”牌商标的专有权,进一步扩大“飞虹”牌商标的知名度,我公司承诺如下:一、我公司与你公司2004年6月28日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飞虹”牌商标仅许可你公司使用,不再向第三方许可使用;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满,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我公司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你公司,特此承诺。二、履行承诺情况及豁免承诺的原因1、履行承诺情况2014年以来,“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公司积极督促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履行相关承诺。山焦集团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承诺情况,于2014年3月3日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将“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山焦集团以山焦焦化字〔2014〕27号《关于将“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向山西焦煤集团上报。2015年以来,山焦集团多次征求山西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但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在经过多方论证和研究后,山西省国资委明确表示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能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偿转让。2、豁免履行承诺原因(1)山西省国资委明确,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能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偿转让。(2)“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鉴于山西省政府和洪洞县政府对环保政策、节能减排等要求,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对所属化肥生产装置实施关停,此次关停属于永久性关停。公司不再生产尿素、复混肥料等产品,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相应的“飞虹”牌商标也不再用于上述产品。2014年以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产品也不再使用“飞虹”牌商标。(3)山焦集团给公司出具了《关于提请豁免履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函》。综上所述,如果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山焦集团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向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转让“飞虹”牌商标,不符合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山焦集团提请豁免其履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三、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与山焦集团的“合同”期满后,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化肥生产装置关停后,公司不再生产尿素、复混肥料等产品,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相应的“飞虹”牌商标也不再用于上述产品,公司其他产品也不再使用“飞虹”牌商标。本次豁免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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