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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0:山西焦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邵见培

(发表于: 山西焦化股吧   更新时间: )
600740:山西焦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27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5-034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1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2015〕21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你公司在2012年—2015年的定期报告中,对201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承诺的公告》中“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未经法定程序在“通过收购兼并...”前自行加入“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以下事项进行改正,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一、在临时公告中如实披露该承诺内容。二、梳理公司对外承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加以规范。此外,我们还关注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中“2.许可使用期10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该商标许可使用期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但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履行。你公司应尽快和第一大股东及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履行该承诺时间期限,加快推进该承诺的实施进度。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山西证监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山西证监局并予以披露。特此公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1月26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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