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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东方银星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昌客秧

(发表于: 东方银星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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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7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0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第1页共4页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胜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38,426,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880,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第2页共4页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4、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有:《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有效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关于修订的议案》未获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获得有效表决票通过。……[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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