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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1:北京城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阳收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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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3

关于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区写字楼6层邮编:100097电话: 8610-88862787传真:8610-88862558网址:www.brlf.com.cn6/F-B,JinyuanBusinessCenter,LandianchangEastRoad,Haidian,Beijing,100097,P.R.ChinaTel:8610-88862787Fax:8610-88862558Website:www.brlf.com.cn二零一七年五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高爱国律师、乔利斌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查了《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4月6日,公司第八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即2017年4月8日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4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等事项,同时,《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2017年5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时间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禄征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一致。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集人符合《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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