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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股东尤利丰操纵福成稽查立案后续

屈只悟

(发表于: 福成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十大股东尤利丰操纵福成稽查立案后续
仔细看到公司流通十大股东,时隔3年尤利丰又进入福成,之后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公告,是否存在违规联合作秀套现,结果会如何?如果存在联手操纵,这一次还能搞定监管层严厉的稽查吗?剧情扑朔迷离,静静以待尤利丰等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被查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4日 21时33分   来源:证监会网站【字体:大 中 小】 【E-mail推荐 发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5月,证监会对尤利丰通过“尤利丰”等5个账户买入福成五丰(600965)股票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16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尤利丰、尤利芹、尤丽丽、闫春杰、马素平等五个证券账户均由尤利丰直接操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尤利丰通过其操作的五个账户持续交易了福成五丰,在2011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15,735,035股,占该股总股本的比例为5.63%,首次超过5%的比例,2012年2月8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股份比例均超过5%,其中2012年1月31日合计持股比例达到8%。根据公开信息,未发现尤利丰等人就上述账户合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事项请上市公司履行公告程序。尤利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依法定程序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据此对尤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调查情况显示,尤利丰与另四个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为亲属关系,尤利丰长期关注福成五丰股份走势,在2011年11月、12月份期间其关注到福成五丰股价走低,遂提议另四个账户名义持有人一起买入,五个账户主要由尤利丰直接操作,尤利丰本人称其超比例持有福成五丰股票的行为系其不懂法、无知造成的,并愿意缴纳罚款,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恶意收购等市场违法、不当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还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第86条披露持股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持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市场透明度,防止通过一致行动规避《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索 引 号:40000895X/2013-01163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3年02月1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利丰) 文  号: 〔2013〕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利丰) 〔2013〕7号当事人:尤利丰,女,1970年3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尤利丰、马某、闫某、尤某芹、尤某丽等5个账户(以下简称尤利丰等5个账户)合计超比例持有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五丰)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尤利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尤利丰等5个账户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持续交易了“福成五丰”,在2011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15,735,035股,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5.63%,首次超过5%的比例,直至2012年2月8日合计持有福成五丰股份比例均超过5%,其中2012年1月31日合计持股比例达到8%。根据公开信息,未发现尤利丰等人就上述账户合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事项请上市公司履行公告程序。一、尤利丰等5个账户交易福成五丰股票情况(一)尤利丰账户(资金账号81××××923)该账户于2006年4月3日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11年11月9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买入“福成五丰”5,332,631股,成交均价6.12元,自2011年11月14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卖出“福成五丰”1,439,750股,成交均价6.35元。该账户2011年11月9日后除“福成五丰”外,未买入其他股票。(二)马某账户(资金账号10××××672)该账户于2011年11月23日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11年11月30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买入“福成五丰”4,115,250股,成交均价6.07元,自2012年2月1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卖出“福成五丰”2,308,300股,成交均价6.28元。该账户未交易过其他股票。(三)尤某丽账户(资金账号81××××924)该账户于2006年4月3日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11年11月10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买入“福成五丰”3,861,257股,成交均价6.13元,自2011年11月23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卖出“福成五丰”1,925,700股,成交均价6.33元。该账户2011年11月10日后未交易过其他股票。(四)尤某芹账户(资金账号10××××847)该账户于2011年12月19日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11年12月20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买入“福成五丰”5,154,711股,成交均价5.80元,自2012年2月1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卖出“福成五丰”3,831,550股,成交均价6.29元。该账户未交易过其他股票。(五)闫某账户(资金账号10××××846)该账户于2011年12月19日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自2012年12月20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买入“福成五丰”5,185,433股,成交均价5.76元,自2012年2月9日至现场调查日共计卖出“福成五丰”3,280,000股,成交均价6.28元。该账户未交易过其他股票。二、尤利丰等5个账户的关联关系(一)尤利丰等5个账户所有人的关联关系尤某芹是尤利丰的姐姐,闫某是尤利丰的外甥、尤某芹之子,马某是尤利丰的嫂子,尤某丽是尤利丰的侄女。(二)尤利丰等5个账户资金来源上述5个账户交易福成五丰股票的资金,除尤利丰账户中自有的2,000万元以外,其余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尤利丰等人向尤某娜(尤利丰侄女,时任福成房地产公司办公室文秘)的借款。尤某娜借给尤利丰等人的11,500余万元中,有1,500余万元来源于其向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投资,为福成五丰控股股东)的借款,另有2,799.94万元来源于福成房地产公司(福成投资子公司)账户,其余7,000余万元来源于尤某娜为福成五丰暨福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代管的资金。三、尤利丰等5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及具体操作经查,尤利丰曾是李某公司员工,与李某认识,一直关注福成五丰股价走势(但没有证据表明尤利丰知悉并利用相关内幕信息,其在敏感期内的相关交易行为亦无明显异常)。尤利丰认为2011年11、12月份期间福成五丰价格较低,遂提议马某、闫某、尤某芹、尤某丽等一起买入。尤利丰等5个账户主要由尤利丰操作。尤某芹、马某、闫某基本不懂股票,也从未具体操作。四、尤利丰系尤利丰等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即为本案的责任人(一)尤利丰与福成五丰实际控制人李某认识,对福成五丰较为熟悉。本案中,买卖福成五丰股票的建议由尤利丰提出,投资决策由尤利丰作出;尤利丰等5个账户的股票交易、部分资金往来也由尤利丰具体操作。其他4人中,仅尤某丽表示曾亲自交易过福成五丰股票,但其证词因与实际情形存在明显不符而不予采信。(二)尤利丰等5个账户资金借入均通过尤某娜办理,资金转出均由尤利丰办理。(三)尤某丽、尤某芹、马某和闫某均基本或根本没有投资股票的经验和能力。其中,尤某丽于2006年4月开立股票账户,但对其账户是否买卖过除福成五丰以外的股票不清楚;尤某芹、马某和闫某的股票账户均在2011年11月、12月期间开立,仅交易过福成五丰股票,且3人均表示不懂股票投资,无自有资金,也对自己账户资金和持股状况不了解。换言之,在交易福成五丰股票过程中,先有尤利丰之提议,次有尤利丰之决策,后有尤利丰之操盘行为;其间虽有其他4人之同意,但该4人既无独立投资能力和经验,亦无投资资金和具体操作行为。因此,本案应由尤利丰等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尤利丰承担超比例持股未予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协议、账户开户材料、交易记录、交易IP地址、MAC地址、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尤利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依法定程序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尤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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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蒲水盆
    2013年的啊
    2016-09-21 15: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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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叙合
    也就是达到5%未申报。反过来,一个长期跟踪福成的牛散又回来了,意味着什么?一个超级牛散对公司的熟悉度,相当于公司高管。
    2016-09-21 15: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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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贡七
    都是炒股票你瞎操心干嘛!
    2016-09-21 17: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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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兔
    楼主告诉大家他早洗出局了,因为看好965所以才研究的这么透。洗出局很好吗,我们很感谢你,你让我们知道了965的价值,原来明天想做差价,看了这帖子锁仓了!谢谢你。
    2016-09-21 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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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酆动夷
    2016-09-22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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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些
    尤还在啊,一直没走
    2016-09-22 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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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溥凰况
    都是解放前的事了。
    2016-09-22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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