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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2:隆基股份关于与招商新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蔡屯俸

(发表于: 隆基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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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14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07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招商新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一)本协议仅为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或“乙方”)与招商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招商新能源”或“甲方”)达成的初步意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能否按协议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正式合同将在业务发生时另行签署。如具体业务合同与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二)由于协议并未约定具体执行价格,本公告中涉及的收入测算系根据协议约定的2016年销售目标和目前的单晶组件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的初步预测,未来协议履行时的实际发货数量、单晶组件销售在2016年的实际价格水平以及根据会计准则是否能够在当年确认收入均具有不确定性;(三)本公告中涉及的收入测算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根据协议约定的2016年单晶组件销量目标和目前市场平均价格测算,预计合计产生营业收入16亿元左右(含税)。公司因工作安排变化于2016年1月14日披露战略合作协议,并取消了2016年1月14日的停牌申请,具体请详见公司《关于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暨取消停牌的公告》(临2016-004号)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一)协议签订情况为了大力推广单晶价值,提高单晶市场份额,公司与招商新能源于2016年1月13日在西安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公司旗下乐叶光伏向招商新能源或其旗下公司或控股或参股项目公司销售单晶组件及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国内光伏电站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上述协议的签署无需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审批备案程序。(二)招商新能源的基本情况招商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央企——招商局集团(以下简称“招商局”)旗下专业从事新能源投资的平台控股公司,招商局是中国第一家央企,具有超过140年历史。招商新能源主要从事光伏发电以及新能源业务的投资和管理,总部位于香港。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集团及其联营公司于中国(项目覆盖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北、山西、江苏、云南和广东)实益拥有及营运25个建成并已并网的太阳能发电站,总装机容量达967MW。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合作宗旨双方协作开拓国内新能源建设市场,并充分发挥招商新能源丰富的光伏开发资源、运营管理优势,凭借隆基股份在组件生产、光伏项目开发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与管理优势,秉承“优势互补、资源同享、共赢发展”的原则,开展全方位的技术与商业合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努力谋求更深层次的紧密合作,共同联合加大对新能源市场项目开发的力度,共同培育市场、寻找项目、共同创新进行紧密的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在新能源市场领域中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水平。(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将在国内光伏电站开发与建设领域进行全方位合作。2、乙方将发挥自身优势,与甲方合作开发优质光伏电站资源。3、甲、乙双方优势互补,在国内主要光伏市场推动“领跑者”基地的发展,开展“领跑者”项目合作。4、甲方自有开发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乙方旗下乐叶光伏生产的高效单晶组件,综合上述合作范围内甲方或甲方旗下公司或甲方控股或参股之项目公司总计向乙方旗下乐叶光伏采购单晶组件数量2016年不低于400MW、2017年不低于600MW、2018年不低于800MW。5、在不涉密的前提下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新产品信息,甲方推动乙方PERC高功率组件等新产品在甲方光伏电站的推广应用。在光伏电站系统方面进行共同合作研发,优化系统稳定性,提升单位功率发电量。光伏电站其他设备技术与运维合作。(三)协议生效及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四)其他本协议为双方总的合作原则,在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下属公司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下属公司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并按照具体合作协议约定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在产业链前端硅材料领域的优势,为下游电池组件提供高品质、低成本的单晶硅片,有效提升组件业务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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