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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兴业证券兰董事长关注与回复如下事实
请兴业证券兰董事长关注与回复如下事实文章提交者:金利民 加帖在 股市泛舟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敬请兰董事长关注如下历时多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我与贵公司之间纠纷事宜。由于,因此本人愤怒至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贵公司的律师把贵公司未能按贵公司来信所述帮我办理补缴款原因称为“政策不许可”,因此我的诉求没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增加与合同能起草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博士生导师应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之请,在该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旗下的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的名义,以《信件具有合约性质吗?》一文答本人之问。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听证会上,法官多次明确的对贵公司的代理律师说,要贵公司给我经济补偿,上海的检察院也向贵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常务副部长在上海市市人代会上以“人大”代表的名义把该事件作为“人大”议案提出。现,法官对我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如要起诉或提起“再审”有前置条件,即必须先要向证监会提出,请监管部门查阅当时是否存在贵公司的律师所述的政策的原因,不能为我办理“补缴款”事宜与贵公司的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信”原则。我就是因为人始终如一的将信用作为做人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我按贵公司来信的要求把补缴款白白的放在家里。即使在二级市场的该股份多年后才能流通的转股已接近时,我仍坚持等贵公司的通知,这都是为了守信用,这也是我在是我在致贵公司,十六次信中內容,均是表示本人愿意承担风险,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违约。我定守信用,哪怕二级市场该股比多年后才能流通的该转配股低,我也会守信用等候贵公司的“补缴款”的通知的,在那段期间中,等夜盼等贵公司的通知,每天多次开信箱。对此,我再次敬请兰董事长对以上的“事件”给予我一个明确的回复。以维护贵公司的公信力。如以上历时多年的“事件”能在尊敬的兰董事长的亲自过问下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也是始终关注该“事件”的各位领导与社会上关注该“事件”的社会上各界人士都希望看到的最好的结果。特此敬礼上海市投资者:金利民于2016年10月15日附:相关文书该“事件”经过如下:本人通过上海“证交所”,向贵公司购买国家明确规定5年后才能流通的福州“东百公司转权”(现改名为东百集团)。第一次是94年12月30日,以每股3.94元买入4000股。第二次是95年1月27日,以每股4分钱买入10000股,总共14000股。由于当时股市暴跌,最后贵公司连每股2分钱都卖不出去而告终。“东百公司转权”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放弃的配股权,而“东百公司”又必须要募集到所有“配股款”。因此,同意作为包销商的贵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但必须限时将所有配股款到位。否则贵公司必须全额认购。于是贵公司采取通过上海证交所,向社会投资者先出售“转配权”,再要买了“转配权”的投资者,以每股缴款3.80元。本人由于心脏病突发,耽搁了上海“证交所”代为贵公司办理的交款手续已过了近十天。当时,上海“证交所”同志和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的“东百公司”来函,均建议本人与贵公司联系办理“补缴款”手续,当时配股工作尚未结束。当时股市暴跌,不少股票均跌进发行价。在此形势下,本人去信“被告”联系办理“补缴款”事宜,并要求贵公司有明确的答复,反之,本人将向上海“证交所”购买已可流通的该股,因为当时两者价差,1元左右,但毕竟后者是可以流通的。去信没几天,很及时收到其非常热情的回信。同年(1995年6月7日)贵公司又给本人来信,二次及时给本人复信中,均感谢本人对其的“大力支持和信任”。(当时股价继续下跌,贵公司必须履行其与“东百公司”的“包销”协议,将所有的配股款,全部缴付给“东百公司”,而资金上承受很大的压力。)因此贵公司对本人的感谢是真心的。 贵公司95年6月7日来信内容如下: 您好,来信收到,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信任,我公司愿尽所能为您服务。关于“东百转权”事宜,我公司对“补缴款”事项作了如下安排,请您遵照办理: 1. 寄来您的身份证.股东卡.买入成交单复印件。 2. 准备好补缴款项。 3. 接到我公司缴款通知后将款项汇入指定户头。 由于本次补缴款是采取场外过户的形式办理,所以必须等待一批股民同时过户,因此请您耐心等待我公司的通知,如有电话,请留电话号码给我司,如有疑义请再来函或来电话垂讯。 联系电话:0591—7542524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信中对本人的“补缴款”事项,明白无误地作了具体安排,并要本人“遵照办理”。本人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全部照办,并将“补缴款”放在家里,时刻等候贵公司的通知。可是,不久出乎意料,股市开始回升了,而且一路上扬。本人非但未收到贵公司的通知。连本人从95年8月至99年6月19日共给贵公司寄去16封挂号信均石沉大海。打电话去,贵公司人员却答非所问,一无所知,有时刚通话,贵公司人员即挂断电话。给人感觉,贵公司接电话人不是公司人员。因此,开始本人以为贵公司地址可能变更了,没想到经邮局查实,贵公司的地址从未变更,并且,16封挂号信全收到。为此,本人气愤至极。贵公司在股市暴跌时,如此及时来信,并作具体安排,要本人遵照办理!见股价回升了,又拖延观望,等股市向好了,干脆不认账,致使本人将“补缴款”白白的放在家里,丧失当时投资的大好时机,即:中国股市有名的“5.19”大行情。 于是,本人因此气愤之极,连夜写“诉状”,请求法院主持公道。第二天上午向“立案庭”提交“诉状”。该庭女法官建议本人,先将本人投入的“本金”作为“诉讼”的“标的”以便法院确定“诉讼”费。告知本人待该股票正式流通后,再按本人实际损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贵公司的律师在庭审中把责任推给监督机构,称因转配股国家政策尚不允许上市流通,转配股协议过户有关规定尚未出台,暂不办理,故复函原告耐心等待,待政策变化后,再行协商办理。 因此我的诉求没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法院还是查明本人未等到贵公司的通知,“曾16次致函” 贵公司,但贵公司 “收信后未给予答复。”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听证会上,法官多次明确的对贵公司的代理律师说,要贵公司给我经济补偿,上海的检察院也向贵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常务副部长在上海市市人代会上以“人大”代表的名义把该事件作为“人大”议案提出。法官对我说,现,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如要再起诉或提起“再审”有前置条件,即必须先要向证监会提出,请监管部门查阅当时是否存在贵公司的律师所述的政策的原因,不能为我办理“补缴款”事宜与贵公司的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同股同酬的原则,本人所购入的“东百公司转权”,经历年送股、分红利,早已增至二万多股了。(对此,有上海证券报,资料库提供的数据为证)。 以下是,本人,向上海解放日报社同志,反映以下情况,并且,提供了原始材料(证据)。受到重视,该报转请华东政法学院,予以答本人之问。经该院建议,由该院下属机构,该院的法律老教授以《信件具有合约性质吗?》一文,公开在上海解放日报上答本人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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