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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3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6-032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6/12/28 - 2016/12/29 2016/12/29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6年12月15日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季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33,84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0,152,300元。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6/12/28 - 2016/12/29 2016/12/29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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