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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6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37]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元(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94元(具体扣税方法详见本公告)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6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二、利润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349,764,235.39元(按公司2015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5,299,458,112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6元(扣税前),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口径当期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2%)。三、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0.06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注册地在上海的公司统一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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