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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的。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7年4月25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7年 5月 18 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年5月12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7年5月12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037,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0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26,012,4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0,226,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7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0,201,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2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结果为: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以426,029,698股同意,8,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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