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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99:井神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席幼民

(发表于: 井神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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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0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7】018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BEIJING JUNZHI LAW FIRM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邮政编码:100020电话:(8610)65518580/8581/8582传真:(8610)65518687网站:www.junzhilawyer.com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7】018号致: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明君律师、邓文胜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且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二)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长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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