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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9:维力医疗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费念捕

(发表于: 维力医疗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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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16年2月23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公司一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9,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9,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追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及延长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9,7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29,7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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