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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6:东方电缆: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能圉

(发表于: 东方电缆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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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4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35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东方电缆”)会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锦天城”)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本回复的字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答复 宋体(不加粗)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加粗)1-1-1第一部分:重点问题一、重点问题1申请人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及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回复:(一)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作出公开承诺申请人公司股票于2014年10月15日上市,根据申请人上市时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及申请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实际控制人之子夏峰,及通过华夏科技间接持有东方电缆股票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袁黎浩、袁黎益、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谢盛宇)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自申请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上述主体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上述主体不得转让申请人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5日,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的起算日期为2016年1月6日。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东方集团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持申请人股份尚处于锁定期,故上述主体不存在减持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10月26日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实际控制人之子夏峰、陈钦云夫妇,及通过华夏科技间接持有东方电缆股票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袁黎浩、袁黎益、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谢盛宇)不存在减持东方电缆股票的情形。1-1-2申请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余红琴、林晴雪外),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实际控制人之子夏峰、陈钦云夫妇,及通过华夏科技间接持有东方电缆股票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袁黎浩、袁黎益、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谢盛宇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东方电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算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减持东方电缆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东方电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减持东方电缆的股票。如有违反,本公司/本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东方电缆所有。”东方集团董事余红琴、监事林晴雪(东方集团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承诺,承诺:“目前不持有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股份,且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东方电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买进东方电缆的股票。”上述承诺内容已经由东方电缆于2016年11月4日挂网公开披露,公告编号:2016-062。(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申请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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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机略
    增发完成了么?认购方是哪几家?
    2016-11-03 1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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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货
    这是利好,不转让不减持
    2016-11-03 1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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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昔
    尚未增发(缴款),一年锁定期已到,实际二年后就解禁。三年期定增应从徽款日算起。
    2016-11-04 08: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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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晏杯
    配合完美
    2016-11-04 0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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