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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2017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2017年2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说明了具体取消的议案、取消原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以及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0日下午13: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 389 号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4,416,6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5%。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9%。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4,420,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5%。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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