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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威龙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颜姐正

(发表于: 威龙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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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孙菁菁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6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在龙口市威龙大道南首路西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06.52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7%。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4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同意票135,067,650票、反对票50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的议案》;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以同意票135,067,650票、反对票50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同意票135,067,650票、反对票50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盖 章)负责人(签字): 李 强:朱玉栓: 孙菁菁: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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