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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5:东方航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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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经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 上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股东大会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十章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第十三章 监事会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七章 保险第十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十九章 工会组织第二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二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5年4月14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2月8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16029816。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CHINA EASTERN AIRLINESCORPORATIONLIMITED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邮政编码:201202电 话:(021)62686268图文传真:(021)62686116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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