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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15:00至2017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1,049,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136%。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根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与厚元资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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