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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已取消)

阙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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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9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 1 页 共 6 页证券简称:全新好证券代码:000007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 2 页 共 6 页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等相关资料。上述会议通知、公告将本次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智德宇女士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6人,代表公司股份 81,370,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2308 %。具体情况如下:(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 3 页 共 6 页人共 5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628,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0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742,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808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公告列明的如下审议事项:1、《关于解除并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议案涉及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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