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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6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18-1572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诉讼案件基本内容原告: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彪被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勇原告方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第九次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关于受让乐君(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签订相关协议并拟对其认缴增资的议案》(决议二)的决议;(二)判决被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至第八项决议无效;(三)判决被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决议(决议一)无效;(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公司就此案向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发函询证,练卫飞先生经咨询律师后向公司做出回复如下: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因与贵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签订了《深圳市源亨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从而成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继而取得贵司的实际控制权,提出其与贵司的经营状况利益相关,进而请求法院确认贵司2015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因损害其股东权益而无效,以及请求法院撤销贵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3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为证明以上事实,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证据。本人认为:1、首先,确认《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虽然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前与本人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但在之前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冯彪与本人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中曾约定《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仅是为了有利于《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冯彪无需向本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仍然属于本人,同时合同还约定若按《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冯彪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本人,则冯彪支付的款项视为其向本人提供的借款。可见,《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其目的是有利于前款协议的履行,且对股权转让款的性质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视为借款而非转让款。此外,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与本人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及利息,可以得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本人、夏琴签订的系列协议本质为借款协议及提供相关担保,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认可的。2、其次,确认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取得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在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没有投入相应的资产、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没有取得出资证明书、没有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更没有实际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者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可见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既不符合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形式特征,也不符合其实质特征,不能认定深圳市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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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托才立案调查,有兜底保护了1.重组成功股价上涨自不必说,大家皆大欢喜!2.如果因为被立案调查导致重组失败复牌,股价下跌的损失是可以要求大股东赔偿的,因为大股东违法造成的,已有许多赔偿先例可查!综上,要赔偿还是要重组成功,老练看着办吧!2016-01-27 2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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