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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茹抑任

(发表于: 神州长城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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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12月2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稿)为完善和健全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诉求及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均构成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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