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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7月)

宋沿

(发表于: 胜利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胜利股份: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1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经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资公司财务资助”,是指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与第三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第三条 公司向控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合资公司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出资到位。第四条 公司向参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其中下列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连续十二个月公司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四)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财务资助;(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对股东非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银行利息外,公司另向合资公司收取1%/年的融资成本费。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合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原则应签署书面协议。第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等冲突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修订稿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作废。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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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芽
    有点晕乎…要给合资公司融资了?准备收购别的公司,然后再注入资产,把新公司做大做强?没什么意义吧这样看来重组是快完成了,正在补文件。
    2016-07-20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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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烟鸟
    看不懂,我是文盲,我是文盲啊!
    2016-07-20 16: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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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訾系钉
    这是要干嘛?
    2016-07-20 1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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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角而
    我们以后关注复活后涨多少 同意的支持下
    2016-07-20 1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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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庾觅
    看不懂
    2016-07-20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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