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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庚

(发表于: 徐工机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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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8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集中资源和优势发展核心主业,同时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公司拟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徐工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施维英”)7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徐工施维英股权,公司将不再生产和销售混凝土机械类产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二、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集中资源和优势发展核心主业,同时消除潜在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三、 本次交易对手为徐工集团,截至2015年9月30日徐工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1.88%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条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王民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陆川先生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议案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拟出售股权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本次交易以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的评估报告所载的评估结果为交易价格。上述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客观,评估结论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鉴于此,同意《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5年12月17日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刘俊 陈开成 林爱梅 薛一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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