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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6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57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和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主要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原告与被告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诉讼原因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105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每季首月的第20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2016年5月23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105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协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年3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贷义务,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收回信贷资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88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1474743.20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肆拾叁元贰角整),(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三、判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目前正在与法务部及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核查可能存在的其他诉讼事项,如若存在,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六、诉讼原因分析1、产品价格下滑影响生产经营。2、金融机构的原因。3、关联方资金占用影响企业流动性。……[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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