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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9:廊坊发展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巫共

(发表于: *ST坊展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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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1G20160130-02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肖秀君律师、谷亚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年1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14:40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阳光高第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 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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